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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月30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制度。凡经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所)和经各级医药主管部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医药销售单位,愿意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资料。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证书。
  第三条 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取得定点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根据参保职工的分布,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数量,并与其签定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或药费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或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规范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该协议应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院医保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审核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IC卡和各项医疗费用,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填报有关信息和报表。
  第五条 建立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主,聘请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专家参加的医疗质量综合考核小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检查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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