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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工工资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用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先预缴医疗保险费,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补缴差额部分,预缴费期间人员不能减少。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基本退休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标准。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时需审核其在职期间上报的缴费基数,若有少报现象需按补费的有关规定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待遇。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直接向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属下列情况的,一次性缴清全年或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一)年缴费额低于3万元的,一次性缴清全年医疗保险费;
  (二)年缴费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至少缴清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每月10日至月底为次月医疗保险费缴费期。
  第二十三条 应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第二十四条 新参保单位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必须缴清首次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隐瞒工资收入,提供虚假工资报表或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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