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单位参保后,个别人员因某种原因未能同时参保的,一经发现,单位必须立即补办并负责按单位正常缴费比例补缴此类人员未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补助缴费)。
  补缴未参保期间医疗保险费人员,不予补划个人帐户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费期间不作为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中途退(停)保又重新要求参保的,按本条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已参保单位中的已参保人员,因个人辞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等,愿意继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咸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咸劳社发〔2003〕188号)缴费和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精神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问题按《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军转发〔2001〕09号)精神办理。
  第十六条 已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在新增次月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逾期视为未按期参保人员,按补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参照参保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本年度缴费基数。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个人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停薪留职、休长假、歇劳保、内退、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类人员,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补缴医疗保险费人员缴费基数以本人最新工资收入为依据,但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四)执行市级养老统筹的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省级养老统筹的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六)参保单位工资实行效益挂钩、计件、内部承包或其他形式,造成工资不固定或无法准确核实者、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等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七)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一般要高于本单位退休人员平均退休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