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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参保年度实行自然年度。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实行年度审核,一年一定的制度。每年12月初,参保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参保单位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有人员增减变化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增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按单位上报月份核增职工缴费基数。
  (二)参保职工辞职、调离或者死亡时,由本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辞职、调离或者死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单位上报月份核减职工缴费基数(一次性缴清六个月或全年医疗保险费的除外)。
  (三)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时,由本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在职转退休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单位上报月份变更缴费基数及比例。
  第八条 参保单位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破产、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清医疗保险费。新设立或新组建单位正式成立30日内必须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单位一经参保,除政策规定可以退保外,中途不得停保。
  第十条 经市上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困难企业参保时设立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选择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方式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在职职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缴纳4.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以基本退休费为基数,由企业缴纳2.94%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为:已停产或半停产一年以上,且连续三年亏损,工资停发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实行最低缴费标准制(最低缴费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参保职工人均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费用)。最低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支出情况测算。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去个人帐户划拔,月人均统筹基金不得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低于部分由参保单位按月补缴。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除老红军、离休人员、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退休老工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余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统一全部集体参保,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职工参保或人为减少参保人数,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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