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0月30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参保与缴费原则。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参保时,应积极帮助参保单位解决实际困难。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此项工作。参保单位范围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的程序为:
(一)市、县市区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编制册、财政工资发放表;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证件;
(二)填报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个人登记表》并报送电子版,同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劳资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核定的退休人员退休费发放清单或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等;
(三)职工每人提供1张2寸彩色近期免冠证件照,并按规定缴纳医保IC卡工本费、医疗保险费;
(四)领取医保IC卡。
第六条 参保单位职工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根据缴费情况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退休职工基本退休费的4.2%;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