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40个一般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3)每60个农业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4)每80个生活污染源至少配备2名普查员。
同时,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可根据本辖区普查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因素酌情增加普查员数量。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百分之五左右的预备数。
2.普查指导员的数量配备原则
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
(五)污染源清查
单位清查是污染源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确定普查总体样本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保证普查顺利实施。
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各县市区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发改委、工商、统计、环保、农业、公安、民政和编办等部门)共同提供,电力、水利、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以各县市区2006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经各地普查办公室进行整理和核对,形成各县市区及咸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
以“清查基础资料库(册)”为依据,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清查登记,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清查。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照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
(六)培训
省、市普查办负责对市、县两级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市普查办负责对县级普查员进行培训。培训教员可从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中选调。以教员面授为主,结合讨论、练习、测试等方式进行。培训中要着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要力争做到全部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其中,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2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七)质量保证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订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依托省市环保局的专家力量,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和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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