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及在透析期间所使用的药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自付22%,退休人员自付21%。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参保职工自付8%,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支付92%。
大额慢性病门诊的治疗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
(2) 恶性肿瘤直线加速器放疗;
(3)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用药;
(4)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
(5)恶性肿瘤化疗;
(6)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
(7)白血病治疗用药;
(8)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在门诊透析期间所使用的药品费用(血红蛋白<70g/L者使用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不超过4支/人·月、骨化三醇不超过30粒/人·月)。
上述(一)、(二)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仅指治疗及材料费用,其余各项不含检查及化验费用。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异地人员除外)因患下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于每年1月、7月的前15日内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保IC卡、相关病史资料及《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申请鉴定表》报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15日内负责鉴定审核,鉴定审核批准后参保职工可在自主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门诊特殊病鉴定批准后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后因病情需要可继续申请)。
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
(一)原发性高血压2级以上(含2级);
(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三)脑血管病恢复期;
(四)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五)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九)精神疾病;
(十)红斑狼疮;
(十一)帕金森综合症;
(十二)恶性肿瘤晚期。
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设立年度起付标准金500元,并实行月医疗费限额、年(自鉴定批准次月起向下顺延12个月为一个年度)医疗费限额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限制,具体见下表:
每年2月15日、8月15日前由门诊特殊病患者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将门诊特殊病患者上一年度的门诊病历、正式有效票据、处方等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30日内负责审核报销,报销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负责将报销费用返还给门诊特殊病患者。超过年度起付标准金,在月医疗费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