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进行器官、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参保患者先自付总费用的42%,大额医疗补助按规定支付58%(市内、转院及异地参保职工均执行此标准)。
第十一条 部分普遍开展的高新技术治疗项目:介入(心脏介入除外)、射频消融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5000(含5000)元以下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40%;5000-10000(含10000)元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30%;10000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补助支付20%(市内、转院及异地参保职工均执行此标准)。
第十二条 市内参保职工发生第十、十一条所列的医疗行为时,必须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大额医疗补助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转院及异地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时,所需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正式有效票据、住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公章)、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单位证明等必要资料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不含异地人员)患下列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由参保职工向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史资料,经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填写相关申请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不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血液透析及在门诊透析期间所使用的药品费用),在职职工自付23%,退休人员自付21%;
(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用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自付15%,退休人员自付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