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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三)部分普遍开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
  (四)门诊大额慢性病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五)门诊特殊病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六)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六条 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自付20%,大额医疗补助支付80%(市内、转院及异地参保职工均执行此标准)。
  第七条 结核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在4000(含4000)元以下的,参保职工自付25%,大额医疗补助支付75%;费用总额在4000-8000(含8000)元的,参保职工自付30%,大额医疗补助支付70%;费用总额在8000元以上的,参保职工自付35%,大额医疗补助支付65%(市内、转院及异地参保职工均执行此标准)。
  第八条 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按下表规定实行三方分担(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髋关节置换除外):参保职工转院在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参保职工负担10%,剩余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髋关节置换除外)。
  参保职工中的异地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参保职工负担10%,剩余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冠心病支架植入、永久起搏器植入、人工髋关节置换除外)。
  第九条 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按下表规定三方分担(在职、退休患者自付比例相同):参保患者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按下表规定由大额医疗补助、患者分担(在职、退休患者自付比例相同):参保患者异地行支架植入(冠心病)、永久起搏器植入及髋关节置换进入大额医疗补助部分按下表规定由大额医疗补助、患者分担(在职、退休患者自付比例相同):支架总数≤3、每个≤11500元;永久单腔起搏器≤15000元;永久双腔起搏器≤32000元;人工半髋关节≤9000元;人工全髋关节≤16000元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实行限额控制,材料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患者完全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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