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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10月30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含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补助费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收代缴。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补助。
  第三条 大额医疗补助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缴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第四条 参保单位必须在年检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单位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新参保单位必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单位参保职工参保当月至12月的大额医疗补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全体参保职工不得享受本年度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五条 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2万元,主要用于解决以下费用:
  (一)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6.2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以下的医疗费用;
  (二)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进行器官、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中子治疗项目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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