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口计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列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积极动员流动人口孕产妇参与“优生促进工程”。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育龄妇女孕情。社区(村)计生服务员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社区责任医生通报;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做好流动人口孕产妇登记和管理工作,每月与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互通信息;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半年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换流动人口孕产妇信息,实行共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件。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向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提供暂住人口育龄妇女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落实出租方责任,掌握承租方人员情况。积极配合和协助卫生部门打击非法接生、非法行医行为。对造成孕产妇、新生儿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无证行医或非法接生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
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婚姻道德教育,积极配合宣传计划生育国策和优生促进工程,增强居民特别是外来婚嫁女的保健意识,努力提高我市的婚检率和孕产妇保健率。
(六)新闻媒体要利用各种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主动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工作。人口计生、卫生、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做好婚前保健、优生咨询、孕前保健等知识宣传,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自觉参加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的意识。
(七)其他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三、落实措施,切实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
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措施,促进流动人口孕产妇纳入围产保健管理,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和住院分娩率。
(一)实施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优惠和医疗减免措施。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孕产妇保健要求,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保健、高危转诊等服务,严禁推诿。应主动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医疗保健费用,为困难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优惠和减免费用。
(二)建立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定点分娩医院。市本级建立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定点分娩救助医院,实行正常自然分娩限价和减免制度,政府视情给予补助。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流动人口贫困孕产妇定点分娩救助医院或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