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颁布本次规范管理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的通告》、群体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宣传计划,印制统一的宣传资料。
4.选定统一置换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型。
5.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保险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事项。
6.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体资格。
(二)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5日)。
1.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滚动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强力度、广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规范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由规范管理办公室召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座谈,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
3.定海区、普陀区和市新城管委会通过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统一残疾人思想,稳定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三)政策处置阶段(4月16日-5月31日)。
1.在实施范围区域内设立多个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回收置换点,由定海区、普陀区、市新城管委会和规范管理办公室派员负责具体工作。
2.对取缔或退出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各回收置换点现场办理相关手续。车辆进行折价回收后,由市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给车主发放车辆回收费和其他经济补助。对退出运营且年龄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残疾人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介绍就业岗位。
3.对在过渡期内继续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照《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操作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路面整治阶段(6月1日-7月31日)。
1.在规范管理办公室协调下,由市公安局会同交通公路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成立路面整治联合执法组。
2.联合执法组在主要路口、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识别标志、车主为非下肢残疾人、车主无操作证、跨区域运营等现象进行集中整治。
(五)总结巩固阶段(8月1日-9月31日)。
1.以市公安局、市交通委为主,市城管执法局、市残联、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继续强化路面管理,保持严管态势,防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运营和其他违法现象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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