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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8)16号)


定海、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规范市本级及定海、普陀两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管理、逐步淘汰、有情操作、确保稳定”的原则,坚持有牌(证)与无牌(证)、有残(疾)与无残(疾)、城区与农村、运营与自备区别对待,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作为过渡措施,置换更新车辆、确定运营期限,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同时对退出运营的予以经济补助、安置或扶持就业,在切实保障残疾人生活的基础上,逐步淘汰从事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实施范围

  定海区、普陀区和临城新区。具体由定海、普陀两区和市新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

  本次规范管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1日-3月31日)。

  1.由市残联、市公安局牵头组建成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清理小组,制定《舟山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清理工作方案》、《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通告》,负责对实施范围区域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登记、清理。

  2.成立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规范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规范管理办公室),人员由市残联、市公安局各抽调3人,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各抽调1人组成 (3月15日之前人员到位),实行定时、定点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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