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建委等部门规范酒店式公寓等物业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规范酒店式公寓等物业建设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规范酒店式公寓等物业建设管理意见
(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随着我市海洋经济迅猛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投资开发建设各类酒店和高档住宅越来越多,促进了我市海岛旅游业和城市的发展。为规范酒店式公寓等物业的建设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引导投资开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物业性质。在原住宅或酒店划分的基础上,对以下物业的性质作进一步明确。
(一)酒店式公寓。是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属于居住建筑,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酒店式公寓仅可作为住宅使用。
(二)公寓式酒店。是指按公寓式(单元式)结构建设的酒店,属于旅馆酒店性质,土地性质为商业(酒店)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公寓式酒店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售。
(三)产权式酒店。是指酒店开发商将酒店的客房按间分割为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的物业种类。土地性质为商业(酒店)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产权式酒店可以分割出售,但不得按公寓结构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