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供地指标、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用地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计划,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业用地年度征用征收计划,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同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使用权规范》编制。
第七条 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明确并公开告知项目准入条件,公告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公布。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技术规程所评估的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及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与土地所在地的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在1年内办理工业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手续,逾期不再保留所中标或竟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办理工业项目立项、环评等审批手续后,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期限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