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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2008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
  (二)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四)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出让计划和宗地出让信息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www.shanxilr.gov.cn)上发布,也可以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招标、拍卖、挂牌必须在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第四条 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拟用地单位应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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