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政策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制定表彰奖励政策,表彰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加强科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机构、个人独资或合作兴办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机构的政策。
(三)健全经费投入体系。坚持政府引导,鼓励社会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根据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科普经费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争创和已成为全国科普示范市(区)的市(区)科普专项经费应力争达到人均1.5元以上,其它市(区)不少于人均1元;乡镇应配套相应的科普经费。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科普任务,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通过有效运用政府的引导资金,促进全社会增加对科普事业的投入。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对科技场馆、各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实行优惠政策。落实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培育市场,推动科普文化产业发展。
(四)构建人才队伍体系。通过培养专业化人才,发掘兼职人才,建立志愿者队伍,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活动,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在职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批熟悉科技发展和公众科技需求的记者、编辑队伍。加强中小学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科普专兼职人员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提高专兼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各界人士参加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逐步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兼职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理论研究,加强国内外科普交流。
(五)建立监测评估体系。以《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为指导,以《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大纲(试行)》为基础,建立我市公民科学素质状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的监测指标体系,并纳入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科技、统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全市公众科学素养调查,加强对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进程的监测评估,将监测统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制度,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实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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