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九条 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对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税收入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资金、附加,不含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三)罚没收入;
(四)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的罚没款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家批准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