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九日
舟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规范执收、应收尽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项目,超范围、超标准征收。
第六条 各级政府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征管机构,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