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具有城市房屋拆迁人主体资格单位的通知
(舟政函[2008]5号)
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明确拆迁主体,根据《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等4家单位确定为第一批在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中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具有城市房屋拆迁人主体资格。上述单位应在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作为拆迁人依法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附件:第一批具有城市房屋拆迁人主体资格单位名单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第一批具有城市房屋拆迁人主体资格单位名单
一、 舟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法人代表:蒋文昌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405号
二、 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