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应保尽保原则。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适时调整、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状况,对保障范围、保障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保障范围、方式和步骤
第六条 本规划期间主要保障范围为市区常住户口、年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困难家庭,通过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实施住房保障。
年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分层次享受租金补贴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尽可能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
第七条 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分层实施,从低到高,有序推进。
(一)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开始保障年人均收入10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完成保障年人均收入10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应保尽保”工作。
(三)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2008年起,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明确用工单位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