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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工业园区考核内容和标准,根据株发[2005]6号《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成立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黄兰香任组长、副市长翟笃培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企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环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王建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考核范围是:栗雨(欧洲)工业园、田心高科园、董家塅高科园、醴陵陶瓷工业园区、金山民营科技工业区、建宁经济开发区、渌口经济开发区、茶陵经济开发区、攸县攸州工业区、炎陵县九龙工业小区等10个工业园区。
  三、株洲市工业园区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园区工业增加值:指凡在园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总额。
  (二)园区投资总额:指园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三)上缴税收:指园区范围所有企业上缴的国税和地税总和。
  (四)利用外资:指园区内引进境外资金和市外资金到位总额。
  (五)环境保护: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园区内工业企业废气、废水、废渣均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执行率指园区内环保分类管理名录中应进行环境保护审批的项目和企业的执行情况。
  (六)园区运行情况报告:指国家、省、市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规定上报的定期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
  具体考核目标由各园区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考核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四、株洲市工业园区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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