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
中央、省驻株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驻株洲市城区的,由所属地税分局代征;驻县(市)的,由县(市)地税局征收。外资、港澳台独资企业,由市地税涉外分局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开出票据后缴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人员名册、在岗残疾人证原件、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工资表、工资手册、开户银行、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地税部门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财政代扣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县市区财政部门代扣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迟于9月30日。
五、征收管理
(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市)地税局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8的比例实行市与县(市)分成。地税涉外分局所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入市财政国库;其他地税分局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9的比例与省分成;剩余部分市、区按64的比例分成。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所有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一律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的,应递交经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