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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建筑物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三条 株洲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建设、规划、消防、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白蚁防治特殊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
  凡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株洲市城区范围以外的白蚁防治单位来株洲从事白蚁防治活动的,也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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