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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支持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设立专职幼儿教育教研员,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公安部门要对幼儿园集中接送幼儿车辆进行登记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消防部门每年要对幼儿园消防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限期整改。幼儿园开办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的有关检测手续。
  三、科学管理、规范办园,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富余的教师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幼师资格后,优先充实幼师队伍。
  (六)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七)各级各类幼儿教育机构要依法办园,依法建立工会等群众组织,做到园务公开,维护好职工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审批辖区内的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查审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登记注册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
  (九)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小学的学籍管理,各类小学不得接受未满6周岁的幼儿进入小学阶段学习。
  (十一)城区(含县城,以下同)公办中小学(含部门、单位、企业办子弟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如土地、校舍、师资等)单独举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举办幼儿园。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十二)加强对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示范性幼儿园要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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