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依据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积极开展园长岗位培训、新教师上岗培训、教师职称培训和保育员培训等,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并将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学科带头人评选、优秀教师表彰纳入统一管理;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教育。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以下同)的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的幼儿教育研究人员。
市、县教育部门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要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积极引进男幼师,尽快改变幼师性别单一的局面,到2010年,男幼师的比例达到10%以上。
财政部门要支持和保证对幼儿教育的经费投入,把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幼儿教育经费除保证用于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之外,还应设立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经费,采取适当资助、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支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市级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对于从2007年起创建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市财政进行奖励补助。县(市、区)也应设立相应专项经费。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类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组织幼儿园保健人员的培训;负责对0-6岁婴幼儿的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家长进行幼儿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物价部门要指导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幼儿园用电、用水的价格应参照中小学的标准核定。
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对贫困幼儿、残疾幼儿、流浪幼儿等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积极制定和落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把所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幼儿教师(包括农村幼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为其解决后顾之忧,维护合法权益,保障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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