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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株洲市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企业自检机构建设。依照食品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自检建设,加快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在大中型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督促指导主办单位建立自检机构,完善检验检测措施和制度,开展日常性食品安全检测。特别是对蔬菜、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食品违禁添加剂等开展快速测定,逐步推行检测结果日公示制度,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从企业内部把好食品质量的第一关。企业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必须迅速报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逐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对确实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要定期和不定期委托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代为检测,没有经过检测、不能出示检测报告的食品不得对外销售。要督促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严把进货关,规范进货渠道,对产品质量把握不准或存在可疑的食品要及时送检;对没有按要求执行委托检测制度的企业,要及时向消费者公示。
  三、信息处理
  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的目的,就是确保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放心消费。
  (一)信息收集。各县市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检测检验职能部门要强化检测检验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信息,随时掌握食品安全动态,有针对性的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地消除食品安全存在的潜在隐患。
  (二)信息发布。全市宏观性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可在市级新闻媒体、市级相关网站发布。各县、市可在相应媒体和网站发布,市级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可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检测信息。食品流通领域经营单位自检室对食品安全检测情况,实行日公示制度。
  (三)信息分析。各县市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对本辖区、本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检测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发现涉及社会性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食品安全信息,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宏观分析,按程序报告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事态情况向社会发布宏观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要及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协调阶段。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实施方案,加强与各县(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成员单位的协调与衔接,并完成各县(市)建立食品安全自检室超市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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