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教职工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教职工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株洲市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教职工调整工作方案
为确保顺利完成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城区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过程公开、操作公平,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顺利完成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努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基础教育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按岗位和职业资格相一致的原则。
(三)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与学生同去向原则。
(四)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与其所在学校同去向原则。
三、调整范围
城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涉及到市教育局管理的18所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由于政策性原因停办或变更举办者的民办学校的教职工。
学校包括:市一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四中、市实验中学(市五中)、市六中、市七中、市八中、市职业技术学院、市十二中、市十三中、市十四中、市十五中、市十六中、市十七中、市十八中、南方中学、九方中学。
四、有关界定
(一)时间界定
岗位、职业资格以2005年12月31日所在岗位和所具备的职业资格为准;离退休人员以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为准。
(二)岗位及其职业资格界定
高中教师: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1.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在高中任教或在高中和初中跨学段任教的教师。
初中教师:指具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初中任教的教师;只具备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但在高中任教或在高中和初中跨学段任教的教师。
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