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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2006年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建设和谐株洲的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尤其要抓好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分级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水利、交通、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负责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建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坚持以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以及对地质灾害高发区的巡查工作,重点落实危及人口密集区、重大工程设施及重要名胜古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疏散、应急抢险等措施。一旦遇险情,及时组织对危险区内的居民进行疏散、撤离,确保人的安全。
  (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汛期是防灾工作的重点时期,要紧密结合天气预报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根据已查出的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方案,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可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到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危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航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四)加强对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种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行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危险性很大、不宜建设的,应另行选址;经评估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合理开采矿产资源,防止乱采滥挖、过量抽排地下水引发地质灾害;新开办矿山的,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从源头上防止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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