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方案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八日)
根据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00号)精神,结合株洲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出租汽车收费提出如下方案:
一、取消部分收费:对国家和省文件明确取消的向企业司机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汽车尾气检测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出租车驾驶员培训费、出租汽车从业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培训费予以取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采取其它任何形式变相收取。
二、将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现行每年60元降为每年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