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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株洲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查处陈旧设备、淘汰设备、带病设备仍挂网运行的行为。
  (三)查处不按技术要求随意设置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留下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查处配电间(房)用电设备运行环境差、无安全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力以及自备电源或双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行为。
  (五)查处配电间(房)火灾隐患。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洪卫任组长,市经委副主任殷顺堂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株洲电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安全用电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以及对安全用电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由各县市区经发局牵头,组成以各县市区经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电力局为成员单位的联合检查小组,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
  (二)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县市区督办,落实奖惩;二是把落实责任追究作为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对配电、用电中,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电网安全后果严重的或整治工作不力,限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经发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要密切协调,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互相通报和信息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配电、用电单位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查封配电、用电设施、中止供电;对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严格资质审查。依法加强配电、用电资格审理工作,对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工作业的个人和所在企业要严肃查处。
  (五)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用电单位安全用电监管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实行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通报制度。
  (六)加大舆论宣传报道力度。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通报专项整治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性报道。
  五、工作步骤
  此次安全用电专项整治行动自2006年8月22日开始,10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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