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对宅基地整理、废弃工矿用地整理或村庄整治等复垦项目获取的复垦指标,其成本回收款标准提高至3万元/亩。通过标准农田建设获取的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2万元/亩标准收购。
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和滩涂资源
(十二)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原则,拓展土地利用空间。对未利用地等开发成为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2万元/亩收购。
(十三)加大滩涂围垦造地力度。从2008年起,对市以上审批的围垦项目,按实际围成面积的10%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不包括省滩涂围垦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4万元/亩标准予以收购。
六、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十四)建立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制度,严把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关。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出让时规定的设计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条件。确有必要改变的,须经原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的,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建立以投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城建、国土、环保、财政、港务、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参加的工业用地复核验收组。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房产登记手续。
(十五)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建设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依法转让土地和厂房。
(十六)加大闲置土地处罚力度。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闲置房地产用地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十七)加强领导和监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改、监察、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加强监管。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