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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舟政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走创业创新之路,促以港兴市、全面跨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科技型企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一)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和科技人员积极创办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改造提升为科技型企业。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专项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研发中心,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专项补助。

  (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支持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分别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

  (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桥头堡

  (五)加快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建设。加大对研究院软硬件建设投入,着力将研究院打造成为浙江省重要的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六)支持企业与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组建研发中心、工作站、研究所等多形式的创新载体。对通过省级认定并开展创新服务的载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七)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共建一批“开放、流动、协作、共享”的重点实验室,使我市若干优势领域的实验检测条件和创新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提升我市企业新品开发能力和技术改造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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