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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株洲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式。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二)实施步骤。清理工作从2007年2月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7年3月底以前)。
  1.2007年3月底,下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召开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分别组织召开市县机关单位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2.各县市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再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3月底前向市清理工作办公室报送贯彻会议精神情况、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第二阶段:清理自查(2007年4月15日以前)。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各自清理方案,对自行举办的各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进行认真自查,摸清底数,分别列出具体项目,逐级上报,(以市政府名义评比达标表彰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4月15日前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电话:0733-8817694,8838273)。同时,市直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开展的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全国、全省性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项目登记汇总上报,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开展的国务院和省两级举办的项目登记汇总上报,以便双向核查。对社会团体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提出清理意见,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核查公示(2007年6月底以前)。
  按照“逐级负责,严格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对下级报送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核查,对清理意见进行初审。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部门自行清理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汇总、甄别,经市联席会议初审后,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根据省厅际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向各县市区、各部门通报审核意见,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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