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金融机构:
  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落实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住房〔2006〕21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状况,但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禁止超越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建或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整体转让、变更性质等行为,均应及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销售住宅时,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三、因历史原因未经专业房产测绘机构测量的房改房上市转让、再转让或产权换证,须按GB2000标准重新测量。重新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该类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依据。重新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改房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原房改单位、原房改购房人之间互不结算面积差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