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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各个单项工程的竣工或设计图纸(平、立、剖面)。
  (四)各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备案书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有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空地下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资料。
  (七)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的总结材料。
  (九)其它文件材料。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实施分期竣工综合监督。分期综合监督的,应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及相应配套的基础公用配套设施。
  第九条 实施分期监督的住宅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监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已办理单项竣工验收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余土已全部清理完毕。
  (二)监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等条件,道路、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三)监督范围内各项公用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监督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已全部完成且落实了养护人员和措施。
  (五)其余条件同本办法第六条(七)-(九)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监督检验小组,由建设(园林绿化)、规划、消防、人防、环保、邮政、电信、水电气、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或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竣工综合监督管理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接受竣工综合监督之前,应自行组织综合查验,主要查验工程质量、环境质量、配套设施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按图施工情况等。
  (二)各专项验收及自查合格后,应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自查合格报告,并报送综合监督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自查合格报告后,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竣工综合监督检验小组进行综合监督。
  (四)综合监督检验工作组成员应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检查、检验情况,结合各自部门或单位的职责范围进行现场评议,对综合监督结果提出监督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综合监督合格的,由市开发办出具“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监督意见书”,作为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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