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监督工作;株洲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监督工作。
第五条 竣工综合监督内容:
(一)建设项目前期资料及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三)查验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五)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否落实;
(六)建设项目原批准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是否已补办有关手续;
(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落实情况;
(八)环境保护(含园林绿化工程)及环卫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九)其它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竣工综合监督的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栋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四)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和环卫、文教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成。
(五)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六)所有施工机具、建筑余土、剩余部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七)被拆迁户已全部按规定安置。
(八)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已落实,并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九)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第七条 实施竣工综合监督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前期资料及审批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