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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监督工作;株洲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监督工作。
  第五条 竣工综合监督内容:
  (一)建设项目前期资料及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三)查验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五)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否落实;
  (六)建设项目原批准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是否已补办有关手续;
  (七)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落实情况;
  (八)环境保护(含园林绿化工程)及环卫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九)其它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竣工综合监督的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栋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四)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和环卫、文教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完成。
  (五)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六)所有施工机具、建筑余土、剩余部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七)被拆迁户已全部按规定安置。
  (八)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已落实,并已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九)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第七条 实施竣工综合监督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前期资料及审批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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