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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管理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规定到房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售,不得接受消费者的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或预付款,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十七)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预售资金挪作他用,确保专款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
  (十八)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订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并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临时业主公约,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代收代缴维修基金,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搞好前期物业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用机制,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开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株洲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房小区(或组团)的竣工综合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监督,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文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各项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全部建成的基础上,对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是否符合居住或使用条件而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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