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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未动工开发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综合监督管理
  (六)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由规划部门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国土、房产、城管、环保、水利、人防、消防等部门参与会审,提高设计质量。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七)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项目建设。
  (八)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监督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综合监督。具体综合监督管理办法附后。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管理
  (九)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到房产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并于每月5日前送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十)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项目公示牌。项目公示牌应按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和要求制作,明示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设计要点、销售条件及其它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警示内容。
  (十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比例的35%。凡项目资本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资本金的管理工作方案,由房产主管部门制订并监督执行。
  (十二)建立和推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十三)积极开展生态、康居、节能示范住宅小区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住宅小区引路,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水平。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增加商品住宅科技含量。
  (十四)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解决好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受让人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拆零转让或变相分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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