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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意见
(株政办发〔2006〕10号 2006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主要用于控制开发总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适当增加中低价商品房投资比例,防止盲目投资,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必须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新征土地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万平方米。各部门应当严格审批,联动管理,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失控。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设计要点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及物业管理方案的落实提出书面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该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查依据。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出让合同中载明环保、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受让单位不再办理计划立项、环境评估、选址定点手续。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方能参加房地产开发建设和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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