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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实施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上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均按本办法规范管理。
  三、规范办法
  (一)统一项目
  1.市直机关单位纳入归并范围的津贴补贴,规范后分为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类。其中,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归并为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工作津贴占40%,生活补贴占60%);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归并为离退休人员补贴一项。
  (1)在职人员工作津贴。是指对在职工作人员按不同职级及相应标准发放的工作性津贴。
  (2)在职人员生活补贴。是指对在职工作人员按不同职级及相应标准发放的生活性补贴。
  (3)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对离退休人员按其离退休时的不同职级及相应标准发放的补贴。
  2.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
  (1)改革性补贴。市直机关单位改革性补贴包括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费医疗改革补助两项。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2)奖励性补贴。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归口管理、控制范围、限制标准、从严审批的原则,由各单位向市财政局、市人事局重新申报其考核及奖励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规范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另行部署。
  3.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女职工卫生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发放。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二)规范标准
  1.市直机关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执行。
  2.市直机关单位驻外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市直机关单位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和所在地机关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各占50%确定。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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