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及时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
  (四)卫生部门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救助工作的指导,设立定点医院,监督定点和有关专科医院切实履行救治职能。
  2.定点医院和有关专科医院应当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3.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属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去处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五)交通部门
  铁路、公路,要方便流浪乞讨人员返家购票乘车,为救助管理站订购车票、乘车提供方便。
  (六)新闻单位
  1.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我市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配合救助管理站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说明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免费提供寻找信息。
  (七)工会、共青团、教育、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三、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门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工资、特殊行业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临时性、突发性专项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和生活费用。对未列入年初预算的由民政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由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暂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县市要安排专门的救助经费。
  (二)要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救助管理站是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公益事业单位,是顺利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市县民政部门要履行好救助职能。市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县市救助管理工作。各救助管理站要尽快完善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制度,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