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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明确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
  1.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
  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
  3.分别在火车站、长江广场设立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并对外公开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乘车线路,在车站、码头和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识牌。
  4.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到中心城区的繁华地段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实地救助活动。
  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予以安置。
  6.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引导群众正确救助,避免盲目施舍。
  7.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
  8.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
  (二)公安部门
  1.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在救助站设立警务执勤室,协助救助站查找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家人;协助救助站进行管理,依法查处打击骗取救助经费的行为。
  2.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3.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打击强行乞讨等违法行为。
  4.依法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5.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被盗、被骗、被抢或丢失财物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以便其寻求救助。
  6.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或及时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
  (三)城管部门
  1.对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在“禁止乞讨”区域内,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
  2.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救助管理站(点)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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