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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外省市流入我市需要护送回原籍的受助人员的接送。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应将其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请示省民政厅同意后,护送回原籍。
  (三)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的救治。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直接或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出具情况说明。定点医院应及时与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等人员,不属于本规定的救治对象。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市内四区为市第三人民医院和白关医院;其他县市由当地政府决定。定点医院对收治人员中的传染病人,要及时转入市属专科医院治疗,并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家庭住址清楚并具备偿付能力的,由定点医院负责收取;对无能力偿付或者身源不清无法收取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费用明细,经救助管理站审核后,支付定点医院医疗经费补助。
  (四)受助人员死亡的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拍照建档,经公安部门或定点医院出具相关手续后,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非正常死亡的,要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后,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尸启事,公告期为7天。7天后仍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处理,由定点医院、管辖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管理站负责送殡仪馆火化,并拍照存档,其骨灰保存三个月。
  (五)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和代养。其中,在市内四区救助的,由市民政局指定福利机构代养。
  (六)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工作
  对7周岁以下(含7周岁)无人监护、家庭地址不清的流浪儿童,由发现人或单位直接送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置。对7周岁以上的流浪儿童,由发现人或单位送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七)设立禁止乞讨区域
  政府所在地、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风景旅游区以及其他重要的公共场所为禁止乞讨区域,市区具体区域是建设南路(双拥路口至公园路口)、车站路(车站至沿江路)、天台路(炎帝广场至红卫桥头)。在禁讨区域内,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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