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局委办:
《株洲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株洲市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失窃或务工不着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向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适当帮助。
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和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住地或单位,拒不接回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本市各县市区之间的接送。市区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送回或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将其护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其他县市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送回或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暂时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接送。
2.我市流入外省市需要接回或者被护送回的受助人员的接送。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或接收后,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接回安置,属于市内四区的,按第一项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