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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株发〔2006〕6号)和《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株政令8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违法建设整治行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市人民政府成立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必农同志任组长,各区政府和市城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成立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充实拆违力量。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设立拆违大队,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设立拆违分队,执法人员从现有人员中调配,集中从事拆违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如需城管部门拆违队伍支持拆违工作的,需报经市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职责。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利、公安、法制、司法等市直机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建设的控管力度,彻底整治违法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职责是:
  各区人民政府是监控、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区级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在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市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批东建西、批矮建高、批小建大的违法建设的防控、拆除;国有土地上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巡查及时发现并认定后,交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拆除。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防控拆除;
  市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河道、河坝、河港、堤岸、湖泊等水利设施上违法建设的防控与拆除;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违现场秩序,保障工作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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