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第二年龄段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支付第三、四年龄段安置人员的养老生活费;
(三)支付第二、第三年龄段安置人员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培训费按每人300元标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提交到劳动保障部门);
(四)支付第二、第三、第四年龄段安置人员的医疗保险补助费;
(五)支付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个人缴费支付余额的继承部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对分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又无法以户为单位全部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土地占总承包用地的比例换算出本次征收土地应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需以户为单位,且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与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人员结构比例相当。
第十三条 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享受不少于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即从16周岁起计算,按每超过3岁补助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0年,由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招用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补贴年限为3年。第二年龄段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但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时止,再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年龄段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补足相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余3%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贴,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