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1日)停止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