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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的通知

  县市区政府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督办落实;负责上级党政领导同志批示件、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市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转办事项的督办落实;负责本级政府政务工作的督办落实。
  三、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确定督查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督查重点,制定督查方案,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立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审核并组织实施,其中省及省以上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其拟办意见须呈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定。所有经审定同意的督查事项,督查牵头单位都必须向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二)下达督查通知。市政府领导带队开展的重要督查活动,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发督查通知(督办函)。领导同志批示件、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按照领导的批示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发督查通知(督办函),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组织督查督办。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或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督查活动要通过明查暗访方式,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既要抓好督查督办,还要抓好协调。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搞好跟踪督查。有关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办理。县市区政府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办落实,应按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督查活动。
  (四)搞好情况反馈。督查组要及时与被督查单位交换督查意见,对督查情况进行综合,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上报副市长、市长。各承办单位要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对市及市以上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审定办理结果,并以单位公函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办公会议汇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定期通过《政务督查》进行通报。
  (五)做好资料归档。对督查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按公文处理的规范要求,定期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四、确保政务督查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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