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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银行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8日)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7〕21号)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市银行管理机构、各市级银行业机构:
  《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株洲市融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银行业机构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善金融环境,加大对我市信贷投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人民政府成立株洲市融资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证券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由金融证券办牵头组织考核,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证券办主任兼任。
  二、奖励对象
  (一)各市级银行业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法人银行业机构或市级机构。
  (二)银行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
  (三)上市企业:本年内在主板、中小创业板和境外首发上市融资的本市企业。
  三、奖励金额
  由市财政安排银行业专项奖金基数为100万元,超额超奖。
  四、奖励条件
  完成株洲市融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下达的新增贷款计划,达到指定的存贷比目标。同时,当年新增贷款的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五、奖金计算及分配
  (一)银行业机构获奖金额=(该机构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信用证新增额+当年银行承兑汇票新增额+当年贴现新增额+当年保函新增额+当年核销呆坏账额)/(符合奖励条件的所有银行业机构的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信用证新增额+当年银行承兑汇票新增额+当年保函新增额+当年核销呆坏账额)×奖金基数。同时,依据各银行业机构完成的存贷比例或新增贷款的增幅情况进行调整。即:2007年存贷比例以50%为基数(各银行业机构2006年存贷比已达到50%的,以该机构2006年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奖励1万元;新增贷款增幅高于全省一个百分点再增加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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